遇到離婚冷靜期怎麼辦?
一、遇到離婚冷靜期怎麼辦?
如果協議離婚遇見離婚冷靜期的話,還是要做好離婚訴訟的準備,如找專業的律師、搜尋有利於自己訴訟離婚的證據,以防止對方再離婚冷靜期之內反悔。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可以撤銷申請。期間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相當於雙方未達成共識,則雙方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或選擇兩人繼續一起生活。
30天冷靜期是從當事人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計算。如果趕上節假日,則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
二、民政局離婚有離婚冷靜期嗎?
民政局離婚有冷靜期。法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三十日內的期限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離婚冷靜期是什麼意思?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僅在政府機關實施(不適用於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在民政局申請登記離婚的話,是有離婚冷靜期的。離婚冷靜期是一個月時間。一次離婚案件律師收費大概在6000元左右,可以適當高一點,但是不能高於市場指導價格,不然就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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