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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協議需要包括什麼內容

離婚2.61W
婚後財產協議需要包括什麼內容
律師解析: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現有夫妻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3、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及今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債務)的歸屬;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5、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孳系息歸屬。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