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失蹤了可以離婚嗎?
一、老公失蹤了可以離婚嗎?
1、老公失蹤了可以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7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2、《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送達期限屆滿後無論其是否收到傳票,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妻子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對方失蹤或死亡
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不明生死。
《民法典》(201.01.01生效)第四十條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所以,對被宣告失蹤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一般都准予離婚。
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以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請人死亡的,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若是無論採取什麼方式都不能聯絡上配偶,那麼此時可以選擇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的申請,這樣可以更好的保護失蹤人員的財產,若是想要辦理離婚手續的,也可以書寫民事離婚訴狀並提交給法院,並且在此訴狀之中,表明配偶一方已經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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