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十年算自動離婚嗎?
一、夫妻分居十年算自動離婚嗎?
夫妻分居十年不算自動離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分居2年是法定離婚的條件之一,我國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
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滿兩年的。
通常是夫妻分居兩年,但並不僅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民法典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情形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分居有兩種型別: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二、夫妻分居證明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自己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在當代社會夫妻分居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因為有一些人工作在外地的話,為了生存不得不以而進行分居,但是有一些人感情確實已經非常淡薄了,經常吵架,這時候進行分居,這就是法院來作為離婚判決結果的一種重要的判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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