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區別?
如果夫妻兩個人的感情已經破裂,婚姻進行不下去了的話,就需要辦理離婚了。在我國,只有依照法定的程式或者是依照法律的手續才能夠進行離婚,取得離婚證,兩個人的婚姻關係才正式算作結束。
而在我國取得離婚證的方式有兩種,一種叫做協議離婚,一種叫做訴訟離婚。兩種離婚方式所需要的程式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意願都是不太相同的。那麼二者到底有著什麼樣的區別,以及兩者的概念,需要的手續程式是什麼樣子的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在說明兩者的區別之前,我們首先要來知道一下二者分別是什麼概念,在清楚什麼概念之後自然就知道他們是什麼區別了。
1.協議離婚,顧名思義就是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並且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來進行離婚,這是一種基於意思自治的民事行為。而訴訟離婚同樣的也可以很簡單的知道,他就是以訴訟的方式來進行離婚的一種手段。之所以能夠提起訴訟,必然是有一方存在著過錯,並且不願意離婚,這種情況下才可以用這種方式來進行。
在清楚了兩者概念上的區別之後,我們就來說一下關於兩者的其他區別。
對於協議離婚來講,它的程式是比較簡單的,當事人雙方在私下裡簽訂好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那必須要對離婚之後的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權的分配做出明確的劃分,並且雙方都同意之後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該協議書就生效。
2.雙方拿著這份離婚協議書以及身份證明和結婚證明到當地的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離婚協議就可以了,在當地管理部門審查合格之後就可以給予離婚證。至此,雙方就離婚完成了。這種方式是比較和緩,也是比較簡單的,唯一複雜的地方就在於財產所有權的分配,這一點需要雙方完全達成共識才可以。
而對於訴訟離婚來講,這種離婚的方式是比較極端,也是比較令人心煩的。因為使用這種方式通常是一方對婚姻不忠,或者是有其他的不利於婚姻繼續下去的行為,本身對於當事人的心理就是一種傷害。其次,一方不願意離婚,而必須要請律師,而且還有通過很複雜的訴訟手續向法院提請離婚,這對於財力,物力和人力都是一種很大的折磨。
3.在訴訟離婚之後,事情的決定權就交給了法院,雙方只需要提供自己的理由和證據就可以了,沒有辦法自己協商解決財產問題和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需要法院依照案件的不同情況來做出不同的判決。
以上就是兩者的區別了,一種是比較和緩的協商解決的離婚方式,一種是比較極端的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的方式。兩種手段都是可以使用的,不過為了自己的時間和精力考慮,如果在可以協商離婚的情況下儘量還是選擇這種方法,因為如果鬧到法院的話,對雙方的精神和身體上的傷害,都是不可估量的,而且很有可能對於子女的成長也有著隱形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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