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債務分割原則是怎麼樣的?
一、離婚財產債務分割原則是怎麼樣的?
1、夫妻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2、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男女平等和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夫妻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分割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5、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6、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7、協議離婚所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受害方可以在離婚後的一年內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不能成為推翻財產分割協議的理由。
8、有證據證明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受害方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以判決少分或者不分給加害方。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時效
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應當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八和九條的規定,不應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財產和債務在進行分割的時候一般都是會掃照平分的原則來進行,如果是屬於個人的那麼一般即不可能分得財產也不需要承擔任何的債務,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看雙方是如何進行協商的,這樣才能保障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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