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樣的婚姻該離婚?
一、法律規定什麼樣的婚姻該離婚?
法律規定婚姻應該離婚的情況主要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只要夫妻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情況的,都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法院調解無效的前提下,法院應當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需要指出的是,這裡是“應當判離”,而不是“可以判離”,也就是說,離婚案件中,只要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以上五種情形的,法院必須判決當事人離婚。
法律規定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決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0、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適用法定“可以”判離的情形時,要求也相對嚴格,對於符合“可以”判離的要件的舉證要求相對較高。對於“可以”判離、“可以”判不離的案件,實踐中法院的做法,還是傾向於給當事人雙方一次機會的居多。
除了法定的“應當”判離、法定的“可以”判離的情形,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應當或可以判決離婚的前提下,在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自然不會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一般的婚姻第三人是不能輕易介入的,尤其是夫妻有矛盾之後想要起訴離婚的話,法院也應該按照他們的感情情況來判斷是否應該離婚,但是除非出現了法律不允許的情況才會由法院主動介入將婚姻解除並還給當事人婚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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