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判決後多長時間可以再起訴
經過我國民事法庭的工作人員耐心的調解以後,夫妻本來計劃打離婚官司的但是最終和好的這種案例不是沒有。而且離婚官司這是比較特殊的,所以不見得一審原告就能夠得償所願由法院判決離婚的。所以第一次離婚判決沒有成功的話,很多人考慮的問題是在我國離婚判決後多長時間可以再起訴?
一、在我國離婚判決後多長時間可以再起訴?
對於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什麼時候可以再次起訴離婚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從這兩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但如果在六個月內出現新的情況、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離婚請求的,則不受該六個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就應當受理,比如一方使用暴力導致對方隨時有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
另外,關於離婚有時間限制的法條還有《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因此,如果被判不離後還準備離婚如果沒有新的理由新的情況,可以在6個月之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二、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一般第一次離婚法院判決不離的,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很大程度上是會判離的。當然,法院判決離婚的根本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確實已經感覺破裂,法院是會判離的。
如果是對一審沒有判決離婚的這種結果不服,那再次起訴得等到六個月以後才可以的,不過,如果只是對撫養權跟財產分割的問題不符的話,15天之內就可以提起上訴的,並且我們在起訴的時候一定要結合第一次的經驗,證據不足還可能是敗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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