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主張損害賠償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離婚主張損害賠償的情形都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不僅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還是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當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視為有過錯,即須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過錯的,無過錯方則不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併作出裁決。由於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已將與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書面告知了當事人,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對權利的放棄,並喪失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提出了損害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當事人的請求權因失去了存在基礎而不能得到支援。
二、離婚損害賠償什麼時候提出
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援婚內賠償。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後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起請求。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審內另行起訴。
5、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很多時候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都是在離婚的時候,但要是在離婚之後的一年內,發現對方之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法定過錯情形的話,那麼還是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不過,要是在婚內一方向法院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話,往往不會得到法院的受理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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