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認可事實婚姻
結婚3.31W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兩性結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也就是說自1994年2月1日起就不存在事實婚姻一說,如果事實婚姻成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也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
1989年11月21日,我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並於釋出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在此之前,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以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仍按上述《意見》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也就是說自1994年2月1日起就不存在事實婚姻一說,如果事實婚姻成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也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
1989年11月21日,我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並於釋出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在此之前,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以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仍按上述《意見》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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