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婚姻撤銷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受脅迫婚姻撤銷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1、脅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結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對結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脅或損害,使該方違背自己意願而結婚。這種脅迫,可以是一種暴力上的威脅,也可以是一種精神上的要挾,如以揭露當事人的隱私為要挾等等。
注意:
①只有受脅迫一方有權提出撤銷申請
②一年之內提出申請有效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法定的時間期限,受脅迫方就沒有權利再申請撤銷婚姻了。與此同時,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關係,就只能通過離婚這種方式了。
2、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在我國,當事人自己不能隨便撤銷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它們來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3、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於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
4、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所以,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在法律的庇護下,受脅迫婚姻撤銷是可以進行的,只需要在登記日一年以內,準備好相關材料以及相關證明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就可以,因為在現在這樣婚姻自由的年代,脅迫婚姻是不被人接受也不被社會肯定的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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