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有一方有精神病能否離婚
一、夫妻雙方有一方有精神病能否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中明確了幾種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具體情況如下。
1、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為了能夠穩定婚姻達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在結婚後,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經過多方尋醫問診,並且沒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嚴重。
2、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還要和其登記結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沒有精神病史,而在結婚之後,突然得病。發病的一方經過多處診治,病情無法控制而且經醫院診斷其精神病再也無法治癒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之一的,不論結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
二、在審判實現中,法院會如何判決哪?
精神病人成為被告。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喪失就業機會,生活無保障,離婚很有可能導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難,作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及經濟扶助上,應給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經濟幫助,這不僅是人道主義倡導的,也是社會公序良俗所鼓勵的。而且,我國《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處理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在實踐審判中,法院常常會判決無病一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至於補償的數額,應根據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子女負擔等各方面綜合考慮確定。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有一方有精神病是可以離婚的,不管在結婚以後是否知道配偶患有精神病,不過卻考慮通過訴訟方式,只要符合達到了標準,法官自然會判決夫妻離婚。而一般在訴訟過程中,其實是由對方的監護人代其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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