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要什麼條件,服刑人員是否可以結婚
男女只有在申請結婚登記,領取到了結婚證之後,那麼才能認定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如果僅僅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話,則就屬於事實婚姻或者同居關係。在向婚姻登記機構申請結婚登記的時候,要求當事人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那到底結婚要什麼條件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結婚要什麼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九條規定,登記結婚後 ,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應該注意的是,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以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地的登記機關。
二、服刑人員是否可以結婚
我國已頒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服刑期間的犯人是否可以登記結婚,根據民法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法不禁止則自由”,即只要法律沒有對某項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都可以實施該行為。因此,犯人在服刑期間是應當允許登記結婚的。但是,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這就規定了結婚這一重大的民事行為具有人身屬性,不能由他人代理,由於正在服刑的犯人喪失了人身自由,無法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因此,服刑期間的犯人理論上是可以結婚,但是實際操作非常的困難。而緩刑、假釋之人,因為沒有喪失人身自由,可以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只要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應當允許登記結婚。
否則雙方到婚姻登記機構提出結婚登記,最終也是無法領取到結婚證的。而同時也會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結婚彩禮,一般工作人員是對結婚材料進行審查,看當事人是否滿足規定的結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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