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結婚一個月離婚男方的彩禮該退嗎?
男女結婚一個月離婚男方的彩禮不該退的,屬於婚姻事實已經達成,正常情形下不退還彩禮錢。
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表示自願同意離婚;
第二,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雙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已達成一致。當然,如果沒有孩子,第二點就可以省略了;
第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已達成一致。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於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男方已經給付相應的彩禮錢給女方,但是女方收到彩禮後拒絕與男方結為夫妻的,此時男方可以以詐騙罪為由起訴女方,法院應當判決女方返回財產,但是男女已經結婚,長期一起生活,或者雙方一起生育了子女等有共同長期生活意願的,可以不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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