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
結婚1.17W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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