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進行認定的結婚自願
結婚3.2W
律師解析:結婚自願進行認定的條件:
(1)雙方完全自願必須是無條件的;
(2)結婚的意思表示不是產生於脅迫、欺詐、錯誤而作出;
(3)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為同意結婚
(4)意思表示必須是在婚姻締結時作出的;
(5)其他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1)雙方完全自願必須是無條件的;
(2)結婚的意思表示不是產生於脅迫、欺詐、錯誤而作出;
(3)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為同意結婚
(4)意思表示必須是在婚姻締結時作出的;
(5)其他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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