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不可以結婚的人都有哪些?
可能很多人都以為每個人都是可以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但其實實踐中有部分人是不可以結婚的,這點我國相關法律中是做出了明確規定的,在申請辦理結婚手續之後,各位可以先對比一下自身情況,看是否屬於不可以結婚的人。下面的文章中,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不可以結婚的人都有哪些
我國的《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五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二、可以和精神病人結婚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該規定明確了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的實質要件之一:男女雙方應具備對結婚的判斷能力和意思表達能力。這實際上是一種能力的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能自主地、正確地判斷婚姻的法律性質和結婚登記的法律意義;二是能夠將與對方結婚的意思正確地表達出來。
由於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完全自願,故不能正確地表達結婚意願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實質要件。其次,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結婚屬於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故完全喪失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結婚。至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比較複雜,從尊重、保護精神病人權益角度考慮,如果當事人基本上能夠判斷結婚的法律意義並能正確表達意願,其監護人亦同意的,應准予結婚,反之則不應准許。
需要從自身情況出發,看有沒有符合法律中規定不準結婚的條件,要是具有這些條件的話,那麼就會被認定為不可以結婚的人。當然,實踐中如果精神病人不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其實也是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的,不過需要在其精神狀態正常的情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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