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後加名字可以嗎?
婚姻法本就是調整人們的婚姻,家庭關係的法規。作為人們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行動指南,它可以確定法律上合法的婚姻原則以及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在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婚姻自由,可以更好的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在新婚姻法 婚後加名是否可行呢。
新婚姻法 婚後加名字可以嗎?
新婚姻法 婚後加名與備受爭議的“房產加名稅”目前有了明確說法,財政部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產加名免徵契稅。法律人士建議,無論是房產證加名或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比較保險的方式還是各方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房屋產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產證上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轉讓環節是有區別的。如果婚後只有一方名字,那麼理論上當他(她)要賣房時,就不需要徵得配偶的同意,配偶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賣了房。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在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臺前,同樣是這套200萬元的房子,在相同情況下,未登記一方只能獲得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包括已還的30萬元本金和50萬元利息的一半即40萬元。也就是說,根據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實際上未登記的另一方能多得15萬元。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來說並無區別。如果有貸款海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無論是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後產權登記為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
通過上述文章的閱讀,我們對新婚姻法也有了一些認識。新婚姻法 婚後加名在新婚姻法的解釋裡,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說明,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婚後財產,應當以婚前公證的財產作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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