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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結束那個月工資怎麼算?

一、試用期結束那個月工資怎麼算?

試用期結束那個月工資怎麼算?

需要分為兩個部分計算,當月試用期截止之日(包括當日)以前的天數,按照試用期的工資計算;當月試用期截止之日以後的天數,按照轉正後正常工資計算。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

二、續簽勞動合同可再次約定試用期嗎

實踐中,對於續簽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不是很清楚,部分企業在續簽勞動合同尤其是續簽勞動合同後變更工作崗位時,仍然再次為勞動者設定試用期。其實,企業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即便工作崗位發生變化,但是此前用人單位已經在實際工作中,對勞動者的精神狀態、個人品質、工作能力等進行過考察。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原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的表現,作出是否延續其勞動關係的決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這一規定指出了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和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條件。

綜上所述,試用期的工資並不能低於正常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我國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時間不能超過六個月,且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公司都有給員工繳納社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