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婚內財產協議才有效,這5點千萬不要寫
夫妻感情好時,不分你我,可一旦走向離婚,本來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婚後共同生活財產混同,在離婚時要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很容易讓雙方因財產問題發生爭執。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一方面能夠明確各自的底線,有效減少矛盾;另一方面可以規避婚姻中潛在的風險,萬一婚變能夠減少財產性糾紛。
那麼,一份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該怎麼寫?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婚內財產協議要寫明哪些內容?
(一)寫明雙方的基本資訊,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聯絡方式、聯絡地址等。
在引言部分寫明雙方結婚登記的時間。
(二)寫明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明確約定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和增值仍為個人財產,該方享有獨立支配權。
此外,關於財產狀況的約定必須明確無歧義:
1、房產需要寫明產權人、地址、不動產權證號、面積等基礎資訊,還可對房屋內部裝修及家電的歸屬作出約定。
2、車輛需要寫明所有權人、品牌型號、車牌號等資訊。
3、存款需要寫清楚賬號及簽訂協議時的賬戶總額,理財、基金等也要寫清楚總額,避免在不知賬戶餘額的情況下貿然作出約定損失自己的利益。
4、公司股權可以約定名下公司的股份歸個人所有,由此產生的股權分紅或者需要承擔的債務,約定為個人財產或債務,與另一方無關。
5、其他未列明的財產,可以約定按法律規定處理。
(三)每一筆債務都要寫清楚。
對於將來產生的債務,可以約定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以免婚後對方產生鉅額債務侵害自己的利益。
(四)對經濟補償款的約定。
男方在外賺錢,女方為了孩子放棄事業成為全職媽媽,在家庭中付出較多。
因而,可以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由經濟優勢方給予另一方一定經濟補償款。
(五)寫明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一般表述為:雙方明確,訂立本協議期間精神狀況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欺詐、脅迫,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二、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一方提出離婚,則自願放棄所有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因限制離婚自由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不要處分他人財產,或者約定將房產歸子女所有。
就算夫妻一方約定將房產贈與給子女,若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屬於贈與沒有履行,一般認定為無效。
(三)最好不要在婚內財產協議中添加出軌、淨身出戶等內容,如 “一方出軌,則淨身出戶”,此類條款往往會被認定為無效。
(四)即便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因此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
如果一方患有重病急需醫治,另一方仍需支付醫療費用,承擔相應責任,不能置之不理。
(五)婚內財產協議不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就是說公證不會影響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關鍵在於協議內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違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對於婚內財產協議,建議諮詢律師代為起草以保證法律效力,有不懂之處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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