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放棄公證是必須辦的嗎?
一、房屋繼承放棄公證是必須辦的嗎?
並不是,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在生活中,有很多家庭因為房產繼承的問題鬧得不可開交,矛盾愈發激烈,現有法律在繼承上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律是允許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利的,所以有一些人為了避免日後出現繼承糾紛問題,在一部分遺產繼承權放棄的案件中,同樣享有繼承權的其他的繼承人會要求那些表示放棄繼承權的人辦理公證手續。
同時從另一角度上來說,如果繼承人放棄來其遺產繼承也就是意味著他在法律上也不用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就是說,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並且進行了公證後,繼承人在失去遺產繼承權利的同時,繼承人也不再承擔與被繼承人生前相關的債務問題。
二、怎麼放棄繼承權?
1、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放棄繼承用書面方式表達,就更顯慎重,而且有利於穩定被放棄的那部分遺產再轉移的法律後果。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到公證機構輸放棄繼承的公證文書;
(2)親自書寫的棄權宣告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其中一種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另一種是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放棄房屋繼承可以辦公證,也可以不辦,放棄繼承權可以做出書面表示,也可以以口頭的方式,這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要繼承者自己書寫放棄申請,放棄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配之前提出才有效,否則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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