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簽訂的房屋贈與協議可以撤銷嗎
婚前簽訂的房屋贈與協議可以撤銷嗎
結婚登記前,小明和小紅簽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條款為:小明自願將婚前房產50%的所有權贈與小紅,以表誠意。
一年半後,小紅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小明說,房屋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登記在個人名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應該分割。
本案爭議焦點
在婚前簽訂的房屋贈與條款,有法律效力嗎?可以撤銷嗎?離婚的時候對“贈與房產”可以分割嗎?
李曉娟律師分析
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是應當辦理房產變更手續,如果沒有做變更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結合本案,小明與小紅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協議涉及到贈與房產內容,實際的法律性質應為贈與協議。
即使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小明將婚前房產50%所有權贈與小紅,但由於沒有到房管登記部門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屋的產權並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轉移,仍然歸小明所有。
李曉娟律師建議
在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時,應如何擬定贈與條款呢?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建議這樣寫:
1、對於贈與方來講,在婚前贈與房產時,可以專門設定或附加相應的贈與條件,如果條件不成就,那麼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
2、對於受贈方來講,應當及時辦理房產變更手續,或者到公證處公證,只有贈與協議辦理公證手續或房屋產權發生變更時,贈與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3、對於受贈方來講,最好寫財產約定,而不是贈與。
關聯法條: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條
處分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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