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所需材料是什麼
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式規則》的有關規定,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而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申辦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檔案、材料:
1、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宣告書,並且注意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2、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3、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4、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的確享有繼承權就可以。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二、怎麼放棄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首先,放棄繼承權屬於特定的繼承人,還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放棄繼承的主體資格;
(2)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如果對放棄繼承權反悔了,放棄繼承權的宣告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在遺產處理後反悔的,因為遺產已分割完畢,屬於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為維護財產穩定和交易安全而不允許反悔。
我國法律一方面保護公民的合法繼承遺產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是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並且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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