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回到登記當地才能離嗎
一、離婚需要回到登記當地才能離嗎
辦離婚不一定要回當地辦。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需要到男女雙方任意一方戶口所在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不限制於原結婚地,而且有些地區開通了跨省跨區離婚登記服務,憑藉居住證也能在外地離婚;如果是訴訟離婚,則需要在另一方的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去民政局離婚的程式是什麼
1、首先,雙方簽署離婚協議,然後一起去一趟民政局提出離婚申請,然後回去。
2、然後,雙方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就是說雙方回去後要等30天。在這30天內,任何一方反悔不願離婚的,可以隨時向民政局撤回之前的離婚申請。
3、最後,如果過了30天冷靜期,雙方還是決定要離婚,那一定要在冷靜期後的30天內,再一起去一趟民政局領離婚證。如果逾期未去的,則視為雙方撤回了之前的離婚申請。
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法院應予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如果一年後才訴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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