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監護人對子女實施暴力傾向,另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權?
孩子不僅是我們的未來,更是當下的天使。
然而最近,關於虐待親生子女的新聞話題,不斷成為熱點。
在唐山市豐南區,一位母親持鐵棍毆打家中的一子一女,導致兩人重傷。
其中,未滿一週歲的兒子昏迷不醒;7歲的女兒幾乎精神恍惚,伴有失憶現象。
在杭州蕭山,一段母親腳踩親生女兒的視訊流傳網路。
其實,類似的事件,近年來不斷見諸報端。
這不是現在的“虎媽狼爸”越來越多了,而是伴隨著網路的日益發達,一直就存在的很多問題被暴露出來,接受文明要求的審視。
無論是把孩子打成重傷式的虐待,還是像腳踩女兒的那位窮困母親的“養不起”,都指向一個法律命題:監護權。
監護權,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職責。
我國《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一直以來,我們都有一些“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在家從父”、“子女是父母身上的一塊肉”等觀念。
換句話說,這種傳統觀念認為,子女天然對父母有一種附屬性,父母天然對子女有一種“所有權”。
但隨著社會的進步,隨著個體權利和獨立性被重視,這一觀念必須被打破。
監護權可以被依法剝奪,必要時應被依法剝奪,應成為大眾常識和普遍認知。
就“唐山棒打子女”一事,由於受害子女已經重傷住院,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目前涉事母親在做精神鑑定,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承擔多少,還需以鑑定結果而定。
但無論如何,於法於理,涉事母親都已不再適合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而對於“蕭山腳踩女兒”一事,涉事母親雖然是境遇艱難、一時之氣對孩子施暴,但鑑於其曾經有過“帶著孩子一起自殺”的念頭,和確實窮困潦倒無力撫養的現實窘境,其也不適合再繼續撫養孩子。
且其前夫已經表示,願意接過二女兒自己撫養(二人離婚時,大女兒判給父方撫養,二女兒判給母方撫養),可以考慮將受害女兒轉交父方撫養。
至於母方的監護資格,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
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具體到“腳踩女兒”的母親,可以考慮保留其監護資格,但應防止其繼續傷害被監護人。
事實上,近年來,我國法律的發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對監護權的管理,都是愈發細緻嚴格的。
2014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曾聯合下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7種情形,都可被剝奪監護權;有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等行為的,將不得恢復監護權。
就在不久前的5月16日,南京秦淮區法院公佈了南京首例撤銷監護權案判決結果,一名母親因拒不履行撫養照顧10歲兒子的義務,被法院判決撤銷監護權,改由民政部門履行監護職能。
此後,在民政部門的資助下,小_有了一位寄養媽媽。
我們希望,如果確實需要,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這樣的“首例”可以在更多的地方出現。
讓“監護權”流動起來,未必不是好事。
當然,這一切都有一個前提,那就是監護權流轉以後,被監護人的生活狀態和質量要優於此前。
因此,我們的各種福利措施要跟上,民政部門、福利院、社會慈善機構等,都需要不斷完善,以承接監護權的善意騰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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