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方主張因離婚賠償標準如果確定?
離婚賠償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過錯方標準
(1)過錯程度
過錯程度可以通過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等反映。這些具體情節反映著其主觀惡性的不同,不同情節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應受到懲罰的程度也不同。例如,過錯方肆無忌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或經常通姦,屢次勸誡卻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戀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遺棄受害人,給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傷害要遠遠大於過錯方採取隱祕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
(2)認錯態度
過錯方的事後態度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如果過錯方於事後積極承認錯誤並積極撫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將減少並易於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後過錯方仍然態度蠻橫,無認錯之意,甚至惡語相向,暴力遺棄,則必將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要考慮到過錯方態度的因素。除了金錢等物質補償,還可要求過錯方採取賠禮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達到撫慰受害方的目的。通過這種方式,也可從一個方面反應過錯方的態度。
(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比較容易衡量的一個標準,尤其是考慮到我國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相對偏低的現實,應著重考慮過錯方經濟能力這一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區的人,收入也是千差萬別的,如果過分拘泥於形式上的平等,結果就是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
另外,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能力也有利於判決的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否則,不顧過錯方狀況,判以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而在實際中又得不到執行,不僅有損法律的嚴肅性,而且無疑是對受害人的又一次傷害。
2.受害人標準
(1)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
不同性別、年齡段、性格的人對精神傷害的抗擊能力和恢復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樣的過錯行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產生截然不同的後果。在考慮受害人所受傷害的嚴重程度時,一般認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時產生的精神痛苦要大於男性,正值壯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從痛苦當中回覆,性格敏感、對感情嚴肅專一的人更容易受到傷害。這需要在具體案件中,通過對當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瞭解,才能做出恰當的評判。
(2)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不僅影響著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能否達到他(她)的預期,達到撫慰的目的,有時甚至影響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後的生活。對於自己經濟條件很好,對方經濟條件也很好的受害人來說,較少的賠償數額根本無法滿足“撫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種嘲諷;而如果受害人自身經濟狀況較差,主要收入依靠過錯方獲得,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還必須撫養孩子,數額很少的損害賠償,可能會給受害人及子女以後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於無過錯方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法律上雖然沒有具體的賠償標準金額,但是可以結合過錯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損害嚴重程度做出判決裁定,離婚損害賠償就不應僅限於精神損害賠償,還應著重考慮受害人財產方面的損失,無論對受害人實質的補償還是從人道主義考慮,都必須結合受害人自身的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確定離婚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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