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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離婚對看望孩子的條件進行約定可以嗎?

一、男方離婚對看望孩子的條件進行約定可以嗎?

男方離婚對看望孩子的條件進行約定可以嗎?

可以,法律上對於探視權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探視權有規定,沒有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擁有探視權,探視的方式和探視的時間是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的,探視的過程要符合法律要求。

離婚後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只對於探望權有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探視權可不可以強制執行?

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物件強制執行的。

實現探望權的方式:

1、通過由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申請方的探望權。

2、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思想說服教育,使被執行人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動履行探望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實現探望權,這是實現探望權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或住所地居委會協助完成探望權執行,實現申請執行方的探望權利。

4、通過對被執行人適用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

5、探望權強制執行案件因申請執行人行使變更監護人訴訟權利而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生效,得以終結執行。

離婚後行使探視權有兩種方式,探視權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父母離婚之後沒有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視權,探視權人行使探視權時,不用爭得撫養權人的同意,行使探視權的行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在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之後,此時是可以就孩子的撫養權作出具體的分割的處理的,但是孩子的撫養權只能由夫妻之間的一方享有,如果是另一方不享有孩子的撫養權,此時是可以有孩子的探視權的,但是行使探視權的時候,也是要遵守相關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