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允許離婚的情況有哪6種
法律規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離婚並不那麼“自由”。
為了維繫弱勢方的利益、家庭的穩定,以下這六種情況不允許當事人隨便離婚……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很多女人在此期間,為了生養小孩主動辭去工作,這時她們是沒有收入的。
如果男方提出離婚,可能會讓女方陷入嚴重的經濟危機,加大她們的壓力。
此外離婚是一件耗費心力的事,在此過程中,勢必會對女性造成一定精神衝擊,甚至影響子女的發育。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女方提出離婚,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這樣規定,主要為了防止離婚請求今天剛被法院駁回,明天就又上法院,造成反反覆覆的情況。
簡單說,為了讓雙方冷靜一下,重新審視婚姻,看是不是真的想離。
所以,當發生新情況,有新的理由,才可以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6個月內起訴。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隊擔負著保家衛國的重要使命,軍人職業有其特殊性。
所以法律對軍婚採取特殊保護,軍人的配偶想離婚,需徵得軍人同意。
但是,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另一方仍可以要求離婚。
其中重大過錯主要指這幾種情況: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夫妻感情沒有破裂。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會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如果夫妻感情可以修復,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五、對於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
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既要保障健康一方的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企圖單方以離婚的方式免除自身責任,一般得不到法律支援。
對於植物人,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基本上也參考了對精神病人婚姻問題的處理方式。
六、被逼迫或者脅迫離婚。
婚姻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使用暴力方式逼迫當事人離婚,嚴重的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離婚自由並非絕對自由,是在法律規制下的自由,這些不允許隨意離婚的情形請大家注意一下,有不懂的問題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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