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探視權可以剝奪嗎
一、孩子的探視權可以剝奪嗎
探視權不可以被剝奪。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探視權是無子女監護權的當事人之間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若無特殊情況,不得剝奪有探視權的一方行使探視權利。
探望權的行使應當以有利於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因此,如果探望權的行使與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則應中止探望權或限制探望權的行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望權與監護權、撫養權的關係
我國沒有親權的法律制度,民法典中對監護權有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監護人,離婚後不享有撫養權方不享有直接的監護權,因此探望權不是監護權。
探望權與撫養權是離婚訴訟的兩個內容,離婚後一方取得撫養權,另一方就取得探望權,因此兩個權利是相對獨立存在的。撫養子女方不得以對方不付撫養費而拒絕探望,不撫養子女方也不得以放棄探望為由而不付撫養費。同時兩個權利又是相互制約的,直接撫養子女方在享有子女撫養權的同時應履行協助義務使對方實現其探望權,如不履行義務則不直接撫養子女方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變更撫養權;不直接撫養子女方在享有探望權的同時負有尊重對方撫養權的義務,如橫加干涉直接撫養子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
不管是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探望權問題,還是單獨就此問題提起訴訟,都應當以協議為先,儘可能就探望權的各項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不僅有利於父母雙方矛盾的緩解,也有利於今後雙方的執行,避免給子女造成心理上的影響。不同的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情況各異,但總的方法應當區別情況對症下藥,苦口婆心,多次調解,不能急於求成,也不能不負責任判決,事不關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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