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禮金離婚時要退嗎
對於禮金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更為具體,明確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禮金是婚前給付的,並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既便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如此明確,仍存在法律問題。誠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便已經在一起同居了,禮金仍然可以返還,甚至可以說是全部返還,但是,對於婚後一方給付禮金的行為,仍存在法律爭議:
(1)婚後,一方給付另一方禮金,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那麼,一方給付另一方的禮金,也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贈與”,這部分“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約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贈與方還可以拿到禮金的一半;如果是對財產的特別“約定”,則只能屬於受贈方。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約定財產需採用書面形式。因此,只要當事人送禮金時,沒有附上書面形式以表決心,就應當屬於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給付另一方禮,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二、彩禮在離婚時是否要返還
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共同生活為目的,男女一方向另一方索要一定數量的財物或者金錢。
彩禮的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給付彩禮是附加了一定的條件,即以將來締結婚姻作為給付彩禮的附加條件。同時,將婚姻締結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的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當事人自願贈與彩禮的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因此,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事人要求返還的應當返還應當返還。
並不是因為夫妻很快就離婚的,就必然要退還結婚彩禮。對此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是有相應規定的,只有在夫妻規定的情形下,男方要求女方在離婚的時候退還彩禮,那麼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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