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婚約彩禮返還的依據是什麼?
一、法院判決婚約彩禮返還的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般情況下只要領了結婚證,離婚就不能要求退還彩禮。如果已經共同生活了,要回彩禮的可能性也不大。但如果是因支付彩禮造成男方經濟困難的,可以要求退還。確定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二、女方不返還彩禮的幾種情況
1、雙方已同居且已登記結婚
在雙方已經同居和已經登記結婚的情況下,無論是法律還是倫理道德,都是認可雙方的夫妻關係的,所以女方彩禮不用返還。
2、未登記結婚但同居期間育有子女
雙方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因為也以同居生活,並且還育有子女,這樣的關係也被預設為“夫妻關係”,並且這樣的關係對於女方的傷害比較大,此種情況下女方不用返還彩禮。
3、未登記結婚但將彩禮用於同居雙方共同生活
彩禮被同居的男女雙方當做生活開銷,這樣的情況彩禮已經相當於“夫妻共同財產”了,所以女方的彩禮已經不在了,意味著自己不是受益的一方,所以不用返還。
4、未登記結婚但已同居超過兩年及以上時間
男女雙方已經同居超過了兩年時間,這樣的情況女方也不用返還彩禮。因為在一些地區,舉行了婚禮便意味著雙方已經結婚,已經成為一家人。如果同居時間較短且未登記結婚那麼才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5、婚約存續期間一方當事人身亡
在訂婚之後,男女雙方就已經視對方對自己的未婚夫未婚妻,因此是屬於未婚夫妻。此時一方出現了事故死亡或者因病死亡,給其中一方會帶來巨大痛苦,所以彩禮不予返還。
剛結婚男方要女方退彩禮錢是不合法的,對於結婚的男女雙方的彩禮錢在婚姻存續期間是不可以進行分割處理的,特別是在領證之前的彩禮錢,還是屬於女方的一方財產,那麼即使離婚也是不可以進行分割的。此時我們如果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相關的情況的,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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