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結婚男方要女方退彩禮錢合理嗎?
不合法,要彩禮的前提一般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或者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一般情況下只要領了結婚證,離婚就不能要求退還彩禮。如果已經共同生活了,要回彩禮的可能性也不大。但如果是因支付彩禮造成男方經濟困難的,可以要求退還。確定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二、需要返還的彩禮有什麼?
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於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至少以下兩個方面不應該屬於返還的範圍:
1、共同花費。婚姻畢竟一般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在比較開明的家庭裡,彩禮可能只是一種象徵或者形式,女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全部或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置辦傢俱,辦婚禮,宴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用度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扣除。
2、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三、什麼情況下男方可以拿回彩禮?
男方要求拿回彩禮的,符合以下情形,法院應該予以支援:
1、女方在結婚前收取了男方的彩禮,但是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因為某些原因沒有一起共同生活,且以離婚為條件的,男方可以要回彩禮;
3、男方婚前為了籌集彩禮,若離婚後男方會出現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結婚後退還彩禮是不合理的,在實際生活中,彩禮已經用於購置男女雙方結婚的用品,轉化為雙方共同財產時,不應該返回,其中包括置辦傢俱,婚禮,宴請賓客時的花費。在戀愛過程中,贈送給對方的定情物、信物,屬於贈與性質的財務也不能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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