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中贈送的禮物算彩禮嗎
一、戀愛中贈送的禮物算彩禮嗎
男女雙方在戀愛中總是會相互贈送一些禮物,甚至有的土豪會贈送戀人別墅、豪車等,這些禮物能否算作彩禮?雙方分手後能否要求返還呢?由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彩禮的內涵,這種在戀愛中贈送的禮品是否算作彩禮,在實踐中有很大的爭議。按照通常的觀點,給付彩禮是締結婚姻的前置程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而男女雙方在談戀愛中相互贈送的禮物只是維繫感情的一種方式,還很難說是為了締結婚姻的目的。因此,並不屬於彩禮的性質,故不能按照彩禮要求返還。
二、誰能起訴要求誰返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應該是當事人。
對於已經締結婚姻的,在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的原、被告自然是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對於已經給付彩禮但締結婚姻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對“當事人”應該做擴張解釋,即當事人也應該包括締結婚姻雙方當事人的父母。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由父母給付彩禮,接受彩禮的通常是另一方的父母,也就是說給付人與接收人不僅限於男女雙方。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應包括雙方的父母。
三、女子收彩禮後悔婚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具體來說:能夠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也有一些例外情況,如已經共同生活而給付彩禮超過一年的,返還彩禮一般不予支援;因共同生活導致女方生育有子女的,返還彩禮一般不予支援。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未共同生活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離婚糾紛附帶彩禮返還。一般給付彩禮之日起三年內的可以要求返還。
3、婚前因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離婚糾紛附帶彩禮返還。一般給付彩禮之日起一年內的可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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