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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舉證一般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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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舉證一般由誰承擔

在對彩禮糾紛進行處理的時候,當事人不可避免的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否則糾紛可能就不會那麼容易得到處理。那此時彩禮返還舉證責任一般是由誰來承擔呢?可以說很多時候彩禮糾紛都是圍繞是否返還展開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彩禮返還舉證一般由誰承擔

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令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得風險,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理論界通常把這一規定概括為“誰主張、誰證明”。但在證明責任分配時,我們仍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證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從另一層面講,證明責任分配本質是指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在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到位時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實下作出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取捨的一種價值判斷,其價值判斷之前提必須明確限定在一方對其主張的某種事實負有證明義務,如果一方沒有證明義務,法律自不應設定由其承擔不利之後果,這也是所謂的“無證明義務即無不利後果”之法諺來由。

二、如何確定彩禮的返還數額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為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在對彩禮返還糾紛進行處理的時候,很多當事人還是願意向法院提起訴訟。那此時除了要知道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外,同時還要搞清楚彩禮返還舉證責任具體是由誰來承擔的。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民事糾紛一般是由起訴的一方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