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確認抵押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抵押房產去貸款,只有房產證上有名字的權利人才有資格去房產交易中心去辦理房產抵押,其他人一律不能辦理。
房產不是女方C的,女方C就沒有權利去抵押貸款。
以夫妻名義去貸款。根本不意味著房產變更為A與C的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房產,只有去房產交易中心去變更了產權人的名字,把女方C的名字寫上產證上去,才會變更為A與C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如果配偶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該抵押行為不知情,該抵押行為應當歸於無效。公證處未確認所有共有權人表示一致的情況下對抵押合同予以公證,應屬於違規操作。
夫妻一方給借款人提供夫妻共同財產作抵押物,另一方有償還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另外,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即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其共有財產享有共同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四、《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章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借款人貸款時應當填寫以下資料: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檔案”。
如果要確認抵押的財產變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的,應該雙方約定好了之後,雙方都是知情的,然後去抵押等級才算得上是正確的,如果一方根本不知情,那麼這樣的行為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對於這樣的行為一方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又沒有提出異議的,則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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