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怎麼算的,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一般都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當然這也有例外的情況,如夫妻個人的傷殘器具賠償費,這就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那麼你知道夫妻共同財產是怎麼算的嗎?也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六、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以保持原狀為原則,價值懸殊時需要補齊差價。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則遵從約定。
七、軍人部分復員費、轉業費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軍人的醫療費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時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八、禮金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九、約定不明或無法查實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的,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難以查實確定財產所有權性質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舉證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注意:修訂後的民法典已經否定了婚前財產經過5-8年轉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因此,婚前財產無論經過多長時間也不能自動轉化為共同財產了。
以上為您列舉了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以便您分清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須知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您還有什麼不能確定的,建議您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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