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安置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動遷安置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拆遷安置的房產仍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一)、安置房或補償款雖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但其實是個人房屋產權的權利轉換形式,就是說由於原有個人房產被拆,拆遷人才給其補償了安置房或補償款,
說明該安置房或補償款的獲得是以個人房產的拆遷為前提,以對被拆遷房享有所有權為基礎。根據民法物權效力的延伸理論,安置房是原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的轉換形式。
(二)、但是目前在對公民私有房屋拆遷時,拆遷部門會對被拆遷房給予現金形式或房產形式進行補償,但補償的房產的可能會超出原房屋面積,對超出的面積如何認定的問題.應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積是對原住房的等值補償,則該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個人財產,
如果超出面積要求的原房主購買,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不能全部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應視為雙方對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財產使之增值,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民法典婚姻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共同的財產就說明這個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而對於動遷所安置的房子是否會認定為共同的財產這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所以,雙方在認定財產的時候就一定要結合具體的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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