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繼承公證怎麼分配?
財產的分配: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數額。
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財產繼承的順序:
一般情形下,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享有繼承權,第二順序繼承人無繼承權,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就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以此類推。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特殊情形:
1、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2、放棄遺囑繼承的,可進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3、兩個以上互相享有繼承權的人同時死亡的,無遺囑,也不能確定死亡時間先後的,可進行死亡時間推定,除了同時死亡的人外無其他繼承人的,先死亡;不同輩分的,長輩先死亡。繼承順序按最後死亡人的順序來確定。
離婚財產公證一般就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家庭內進行公證,但是,對於夫妻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為個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二人,繼承財產應該根據繼承順序來定,如果當事人自己指出的除外,其物件是具有合法權益的當事人的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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