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揮霍的怎麼辦?
一、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揮霍的怎麼辦?
處理辦法:
對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則侵害了對方的財產處分權。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分處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所以,如果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現對方轉移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所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財產分割前,發現對方轉移財產。
1、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2、對於離婚時財產轉移的行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離婚後,財產分割後,發現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行為。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離婚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損害自身利益的,可以在發現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獲得的,所以雙方對於財產都享有部分的處分權,一般來說,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處分,都是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如果是雙方出現分歧的,此時主張處分的一方就不得擅自進行,否則另一方有權進行婚內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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