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已經做了離婚財產公證,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一、已經做了離婚財產公證,是不是所有公證過的離婚後就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主要看公證時約定的婚前財產的歸屬。如果公證時約定的婚前財產歸各自個人所有,那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公證時將婚前一方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約定為另一方所有,那該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為另一方所有;如果公證時將婚前一方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如何辦理財產公證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提交的財產協議書籤名。至此,離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式履行完畢,兩週後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
我們在離婚的時候,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是個人婚前財產,我們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是不一樣的。對於已經做了離婚財產公證婚前財產來說,如果我們是在協議中約定好歸個人所有的話,我們一般是歸當事人所有的,是不需要進行均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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