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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財產分割期權嗎?

對於離婚財產分割期權嗎?

一、對於離婚財產分割期權嗎?

離婚財產期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取得期權(包括但不限於股票、期貨等)婚後實現或離婚後實現,均不妨礙實現所得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於特殊性,期權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分割,但可以在判決中明確這項夫妻共同財產內容。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可預見的收益報告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而期權本質是一種權利和資格,其價值是否存在以及價值多少都是不確定的,需要在行權日或約定的日期才可以購買或分得相應利益,故其不屬於“可預見的收益”。 婚前取得期權(包括但不限於股票、期貨等)婚後實現或離婚後實現,均不妨礙實現所得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夫妻持有的期權分割處理時,應著重審查三方面:

1、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權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判斷應綜合考慮取得期權時間、行權條件等因素,而非單純以行權時間作為判斷標準。

2、分割物件應為行權後獲得的財產利益,不宜直接對期權份額進行分割,不宜直接確認配偶的期權份額。

3、分割條件應在具備行權條件或實際行權後。期權是一種可在未來實現的權利,其財產價值是通過行權行為得以實現的,未具備行權條件時,財產價值並不能確定。因此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分割,但可以在判決中明確這項夫妻共同財產內容。

二、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哪些權利?

1、處理權平等

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是會分割期權的,但是期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具體分割的內容可以在財產分割判決當中特別明確這一項共同財產的內容,一般在不妨礙期權所得的利益的時候,都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