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離婚財產分割法律如何規定?
每個人都享有戀愛結婚的權利,老年人也一樣。許多人年輕時候離婚,為了小孩而一直沒有選擇再婚,但是在孩子長大成人以後,開始空閒下來,於是有了再婚的念頭。這種現象在當今社會已經不是一件稀罕事,尤其是在社會越來越開放的情況下,許多年輕人也開始支援自家的老人再婚。對於老年人再婚來說,關於財產分割的問題就顯得更加敏感,老年人再婚離婚財產分割法律如何規定?
老年人再婚後離婚的財產分配:
屬於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屬於婚後共有財產,離異時候一人一半權益。
屬於再婚前取得的財產,登記在個人名下前提,就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離異時候歸登記人個人所有,不參與婚後共有財產的分割。
婚姻法具體規定為: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看了以上內容,我們瞭解到,雖然老年人再婚離婚財產分割雖然是個很敏感的問題,但是法律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正因為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不管是作為老年人的家屬,還是老年人自身,在確定再婚之前,一定要詳細瞭解相關政策,以免再次離婚之後給自己的利益帶來不必要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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