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產的分配是怎樣的?
離婚後房產如何分配:
1、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視為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2、婚後按揭買房,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以子女名義登記,夫妻共同還貸;在這種情況下,首付可以認定為只贈與投資者的子女。離婚時,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首付部分應認定為投資子女的個人財產;
3、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以子女名義登記的,視為只贈與子女。財產視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要求分割財產;
4、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房產以一方名義登記,取得房產證的,應當屬於買受人的財產。離婚分割財產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5、婚後一方或者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無論房產證以哪一方名義登記,該房產都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哪一方擁有房屋,取得財產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賠償另一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法院調解
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後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就大大增強了。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都想要離婚,那麼可以通過協議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此時還需要雙方就離婚事項作出協商約定,並且要求達成了一致才行,不然的話就無法以這樣的方式離婚,而只能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還有可能達到離婚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當事人在選擇的時候,需要根據自身情況,並非必須要先協議離婚,在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才能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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