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分割法的解釋有哪些?
婚姻財產分割法
婚姻法的離婚自由原則,是在法律層面對婚姻自主權利的尊重,而在離婚過程中必然涉及夫妻財產分割。結婚之初,往往是男方購車買房,女方也不再是“嫁漢嫁漢,穿衣吃飯”,為自己的新家庭投入大量資金。特別是近年來男女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各自的父母為了兒女籌備結婚、組建新家庭,以及兒女結婚後,盡其所能,甚至是傾其所有資助購車買房。男女雙方婚前婚後的財產來源複雜、數額巨大,在離婚進行房產分割時,是雙方必爭之地,寸步不讓,於是離婚房產分割變得難解難分。
針對離婚房產分割,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作出規定
1、婚前一方出資購買,並登記在本人名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本人名下的房產贈與對方,但未過戶,屬於不產生效力的贈與,仍然屬於贈與方的個人財產。
3、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4、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即父母出資購買是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購買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並在銀行貸款,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離婚時,不動產產權歸產權登記一方,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對於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方式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並對另一方予以補償。
6、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產的試用期歸屬,具有特殊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以共同收入償還貸款本息,房產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首先由雙方根據生產、生活的需要、財產來源等情況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不宜判決房產所有權歸屬,判由當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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