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轉移財產表現是哪些?
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轉移財產表現有哪些?
有不少的離婚當事人擔心和苦惱對方惡意負債和轉移財產,遇到類似情況就束手無策。實踐中,轉移財產常見的情形一般有: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轉移一般物品;
4.私自出售房屋;
5.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等。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本條是關於處理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規定。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依據本條規定,懲治離婚時分割財產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的措施主要有: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分割是指在判決離婚中於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於共同財產判決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或作價補償。少分是指人民法院判決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一方獲得比均等分割的份額少的財產。不分是指人民法院判決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一方不能分得任何共同財產。
2、離婚後,另一方發現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偽造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人民法院對於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一方,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不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和處理,如果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上,存在異議的,則可以按照夫妻雙方約定的情況下來進行認定,或者無法協商認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的方式來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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