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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親贈財產離婚怎樣分割

一、男方父親贈財產離婚怎樣分割

男方父親贈財產離婚怎樣分割

明確將房產贈與男方的,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最好有贈與合同或者其他的證據能證明只贈與男方。

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離婚時當事人雙方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屬於雙方財產的,應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進行辦理。如果屬於一方的私有財產的,課餘不與公共分割。說明這類案件的實際情況,我國的民政部門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