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共同財產怎麼分配,有什麼法律規定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選擇離婚,這是現在很常見的。離婚後的財產分割也是很大的一個問題,那麼那些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呢?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呢?針對這一系列關於“婚內共同財產”的問題,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它的相關內容。
一、關於“婚內共同財產”及其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那些屬於共同財產: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第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三:(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以上五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本站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以上關於“婚內共同財產”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我們要學會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平常也要多多學習法律知識。當然,如果您現在處於法律案件糾紛中,可以向我們本站的律師進行諮詢,他們將會幫助你解開難題,給予你專業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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