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女方陪嫁歸誰所有
一、離婚時女方陪嫁歸誰
根據實踐的總結來看,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為是贈與行為。所以,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目前來看,雖然法律並有明確規定離婚時嫁妝應當如何處理,但是一般法院會把登記結婚前的嫁妝當作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可以帶走;如果是結婚登記後帶來的嫁妝,則有可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嫁妝和彩禮在離婚時都糾纏在一起,因此離婚時嫁妝具體怎麼處理,還需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二、男方主動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協議分割,一般一人一半。協議不成可以由法院判決,一般是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也就是照顧子女的一方有可能多分。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約定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關於陪嫁、彩禮,這是我國婚姻中長期中的風俗。一般男方在支付了結婚彩禮之後,女方家往往也會陪嫁一些東西。不過,從法律關於彩禮和陪嫁的規定來看,主要還是就彩禮的退還情形做出了明確規定。至於女方的陪嫁,更多時候還是要區分實際贈與財物的時間點來區分,究竟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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