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一方放棄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
一、離婚協議中一方放棄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
有效,離婚自願放棄財產分配是合法的。夫妻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的時候,如果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意願放棄所有的財產,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條件是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簽訂離婚協議需注意什麼問題?
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均表示離婚,以及離婚後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只有在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後才能生效。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
(1)必須雙方自願。非自願採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離婚協議的等部分的協議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籤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
(2)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
(3)離婚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
(4)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費為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
(5)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6)離婚協議應當履行,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經過法院認可,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儘管為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形同陌路的夫妻佔大多數,但畢竟還有一部分人其實在婚姻生活當中對物質上的要求並不是特別的高,在對感情已經失望了的情況下,哪怕是淨身出戶都要跟對方解除婚姻關係的人也不在少數。自願放棄分割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其他任何人都無權強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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