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一方多分割財產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期間一方多分割財產情形有哪些?
婚姻期間一方多分割財產情形有: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能多分財產、導致離婚原因是一方有過錯,受害的一方能提供證據會多分財產。具體情形如下:
1、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能多分財產
根據規定,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是能夠多分到共同財產的。尤其是女方,如果離婚時女方被判有對子女的撫養權,就有權要求分多一些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居住權,還有卡上及摺子上的存款。
除了離婚時候多分得財產,女方還可以要求男方每個月支付生活費給孩子,作為撫養費。從目前執行的效果和實踐來看,如果男方工作穩定,要支付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工作存在困難,男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給予孩子一定撫養費。
2、導致離婚原因是一方有過錯,受害的一方能提供證據會多分財產
現在很多人由於感情或者性格不合,就會想要找另一個人傾訴,一來二往就有了感情,也就是我們所謂的出軌。如果能夠蒐集到一方有過錯的證據,另一方就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因為我國民法典規定,在離婚時候,對離婚財產的分割,要遵循照顧到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也就是受害的那一方是可以多分到財產。
其中過錯包括:有嚴重的家庭暴力傾向,毆打配偶的;有殘忍性格,經常虐待家庭成員,如妻子和小孩,甚至遺棄家人的;有配偶已經結婚的與他人同居的;或者犯了重婚的。法律上對於受害的一方,都是有所傾斜的,這樣的人會多分到財產,來彌補婚姻帶來的傷害。而對那些有過錯的人少分,也是一種懲罰和警告。
二、雙方提出離婚並做離婚財產分割期間,發現另一方有以下情況的將影響財產分割:
(一)隱藏財產
如將車輛、首飾等動產藏起來。由於法院尚未全面推行財產申報制度,未主動申報的財產,是否可以視為隱藏財產,實務中處理不一。
(二)轉移財產
轉移財產是指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如將財產無償轉讓他人。
(三)變賣財產
如私自將房屋變賣,但變賣財產並不必然會對夫妻財產造成減損,只是改變財產形態。如果將變賣房子的錢存起來,並未進行消費,最終未必會少分。當然,如果私自變賣房產後,房產漲價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四)毀損財產
在實務中,夫妻矛盾激化時,一方可能會有砸壞車輛、收藏品等貴重物品的行為,若有證據證實,亦可主張多分財產。
(五)偽造債務
目前,最高法頒佈的第66號指導案例“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明確了起訴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一般都主張平等分割,但是若是出現了法定的一方可以多分得一部分財產的情形,那麼也是可以請求多分的。若是對方不同意將財產多分一些給對方,那麼有理由可以多分的主體,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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